时间:2020-03-04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HNPR-2011-23008 湘卫公告〔2011〕3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厅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予以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卫生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卫生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1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2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2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2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26、《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2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2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29、《护士条例》第五条 30、《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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