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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牙齿修复术后牙齿松动无法正常进食,山西患者举报西安雅至口腔涉嫌医疗过错与消费欺诈

时间:2026-06-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民声网    作者:李是 - 小 + 大

30万牙齿修复术后牙齿松动无法正常进食,山西患者举报西安雅至口腔涉嫌医疗过错与消费欺诈
——多方检查证实:术后牙齿松动、牙根裸露、颞下颌关节脱落,机构两年拖延推诿,拒绝担责
          特约撰稿人 李是
    山西太原患者芦女士,2021年在朋友介绍下,前往西安雅至口腔科技路店,向自称“名医”的主治医生何某支付30万元,进行全口牙齿修复。术后不仅未能恢复健康,反而出现牙齿松动、牙根裸露、无法正常进食等严重症状,并引发颞下颌关节脱落。两、三年间,芦女士多次往返太原和西安治疗,出现问题后反复寻求解决,机构每次仅做调整处理,不但未改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反而加重了。芦女士多方检查证实,机构所谓说牙齿松动是“牙槽骨萎缩”,看牙的时候不松动,看了一年多就因为“牙槽骨萎缩”松动了,而且还是最后面的后槽牙,牙龈裸露就说是患者“牙龈萎缩”造成的,这些解释与事实严重不符。截至目前,雅至口腔及何某拒绝退赔,态度消极。
一.30万元打入医生个人账户,未进诊所公户
    2021年,芦女士因牙齿问题,经朋友推荐找到西安雅至口腔科技路店主治医生何某。何某在接诊时自称“名医”,承诺提供一套“专业、彻底”的美学牙齿烤瓷修复方案,保证疗效至少保持10年。芦女士当天将30万元费用直接转入何某个人银行账户,未进入雅至口腔门诊部对公账户。这一付款方式令人质疑:医疗服务费用为何绕过机构账户直接进入医生个人账户?芦女士已保留全部转账凭证。

  30万元于当天转给何某本人 没有进入诊所公户
二.术后牙齿松动无法进食,“名医”每次只露十几分钟,助理独立操作
  据芦女士回忆,在治疗后期,原本不松动的后牙经治疗后造成严重咬合不平衡的问题,导致后牙出现明显松动,咀嚼时酸软疼痛,完全咬不断食物,导致无法正常进食,更严重的是,何某强调的牙齿美学在牙齿修复后出现牙根裸露明显,上下牙咬合存在明显偏差,牙龈反复发炎、牙齿松动,最终引发颞下颌关节脱落。
  芦女士对诊疗过程提出严重质疑:在整个治疗周期中,主治医生何某每次仅在诊室停留约十几分钟左右,大部分诊疗操作由一名年轻女助理独立完成。每次治疗持续两三个小时,何某仅出现十几分钟。芦女士从太原专程赶到西安,花费的是名医的钱,却面对的主要是一名助理,面对患者质疑,何某始终以“最后他会亲自处理”进行敷衍。

        向其助理反映问题就是答复“让院长再看一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诊疗操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亲自实施。助理在无主治医师在场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完成诊疗操作,涉嫌违反医疗操作规范。芦女士已就此事保留完整记录。
三.承诺上海定制瓷冠,实际前牙后牙来源不一致,也未提供任何质保证明;机构否认问题,牙龈裸露,就说芦女士“牙龈萎缩”
    何某曾明确承诺从上海为芦女士定制瓷冠,但实际使用的瓷冠来源与承诺不符,且未就此向芦女士作任何说明,最终也没有质保证明。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需要实施特殊治疗的,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芦女士认为,材料来源的变更属于影响治疗方案选择的重要信息,机构未告知即构成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未有质保证明,不符合医疗规范。

    术后,对于牙齿松动,何某称是“牙槽骨萎缩”,就诊前不松动的牙,治疗期间就松动了,并且把问题归咎在患者身上,说是牙槽骨萎缩,患者五十多岁就瞬间萎缩到松动了,还是后槽牙,简直是把消费者当傻子,这完全是咬合出了问题导致的!对于牙根裸露,则归咎于“牙龈萎缩”,这明明是牙冠在衔接上不吻合造成的!芦女士在其他口腔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并不存在所谓牙槽骨萎缩的现象,反而发现咬合有问题,颞下颌关节脱落等问题。

    芦女士明确指出:“明明就是吻合度差和咬合问题造成的。”何某大言不惭的说,像他做咬合这么好的医生在山西还没有呢。不仅不承认自己的问题,还用抬高身价,贬低行业其他医生的方法来证明自己不会有问题,好像消费者没有资格对他这样的医生提出异议。


    当芦女士明确表示将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时,雅至口腔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网络部几十号人”,暗示将对芦女士及其所在企业采取对抗性行动。芦女士认为,这种回应方式不仅无助于解决医疗纠纷,反而体现了何某缺乏解决诚意,并且还要威胁消费者。做坏患者的牙齿,还这么嚣张,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
四.并非个案:另有其他患者同样遭遇治疗失败

   芦女士了解到,另有其他患者曾在接受何某治疗后也遭遇了类似情况。其中有一名患者牙齿也是咬合有问题,影响进食,另外也有做之后发生烤瓷咬裂的问题。

  对于芦女士的退款要求,雅至机构先是表示“董事会商量一下”,最终仅同意退还数万元,协商未果。
五.雅至口腔近年多次被行政处罚:虚假宣传、病历违规
      根据公开信息,西安雁塔雅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近年来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因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9日,因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某变更为李永明。
这一系列行政处罚记录表明,雅至口腔在病历管理、商业宣传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合规问题。芦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机构管理漏洞的集中体现。
六.患者诉求:退还30万费用并依法赔偿,呼吁监管部门介入
    芦女士表示,对患者造成了终身伤害不紧要退款,更需要赔偿。自己30万元巨额费用“打了水漂”,牙齿状况比治疗前更差,两年的奔波换来的只有身心的双重疲惫。她已经整理好收费凭证、治疗前后检查报告、后期补救方案、与医生的沟通记录等详尽证据,恳请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彻查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打着“名医”旗号收取高额诊疗费,实际诊疗质量与承诺严重不符;
  2.操作流程违规,由无独立执业资质的人员独立完成主要诊疗操作;
  3.材料使用中更换来源,未提供产品品牌和质保资料,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4.术后出现问题后长期拖延、推诿,拒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供读者参考)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遭遇此类口腔医疗纠纷,患者有权要求涉事机构进行经济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根据伤残等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若涉及欺诈或故意伤害,还可依据《民法典》及《刑法》追究其责任。若证实无资质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还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后记:芦女士已委托律师介入,同步向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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