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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就餐后腹痛就医 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20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现今社会,前往餐厅就餐是最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但餐馆卫生良莠不齐,可能出现吃完后上吐下泻、腹痛等情况,多数消费者可能选择息事宁人放弃维权,部分希望维权的消费者也会因为举证困难而茫然无措,以下就通过近期案例来看看消费者如何进行有效维权。

  2021年4月23日19点56分,原告王先生及家人在某餐厅消费半公斤烤全羊和两份拌面,用餐完毕后将未吃完的一半烤全羊打包带走。当晚王先生因出现上吐下泻症状,于2021年4月23日23点15分在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于2021年4月24日出院,住院花费1,358.16元。事发后,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剩余的烤全羊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相应的化验。经调查发现该餐厅提供的进货清单均为空白,没有发货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在餐厅提供的肉类进货台账登记表中,也没有验收员的签字。根据餐厅提供的肉类进货台账显示,4月23日餐厅当天的进货羊肉仅为 4.6公斤。

  餐厅辩称,该餐厅一天的营业额足足有8000元,如食品存在问题,不应只有王先生出现腹泻的情况,且王先生出现腹泻已经是好几小时之后,王先生之后是否吃了其他东西并不清楚,不能证明就是因为餐厅的食物造成的。

  法院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用餐票据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4月23日19时56分在餐厅就餐后,于当日23时15时前往巴州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的事实。又结合王先生就此事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后,相关部门以餐厅原材料进货台账登记不规范、对餐厅进行了停业整顿一天的处罚的事实来看,对于消费者王先生来说,其已经穷尽所有的举证手段,尽到了举证责任。

  对于餐厅来说,仅向法院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进货台账复印件,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登记的货主与原材料采购台账载明的供货商不一致,由于其台账登记不规范,无法证明其进货原材料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结合本案王先生就餐时间与就诊时间,仅间隔3个小时,推定晚餐食物导致的可能性较大。综上,法院认为,餐厅未尽到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王先生食源性肠胃炎的损害后果与食用餐厅提供的食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餐厅赔偿王先生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358.16 元。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针对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最大的问题就是举证困难,相对来说零售包装食品,可以通过生产日期、保留食品样本等方式来留存证据,现场堂食食品出现问题,举证更加困难,因为出现问题存在滞后性,等待身体出现不适再进行证据收集,就已经非常困难。本案中的王先生实际提供了一个相对比较好的证据收集思路。

  第一步:在外消费时,通过索要小票等方式,留存到店消费的证据。

  第二步:在出现身体不适后,对剩余食物进行了保存,并在身体治疗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食物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测。

  第三步:及时就医,并将医院出具的各类发票,及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票据留存,方便之后索要赔偿时对损失的认定。

  第四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出现的食品问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验证餐厅的食品是否卫生,食材是否经过检验。

  这个案例也给各个餐厅经营者提了个醒,在餐厅经营中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食品卫生,同时,对于食品的采购、检验等一定要做好台账,保证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否则,可能不仅要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面对法院诉讼中的举证不能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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