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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争议:技术进步了 法律也要跟上

时间:2020-01-12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澎湃特约评论员 王文娜(法律学者)

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的案件。案件缘起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当事人单身未婚的徐枣枣(化名)提供冻卵服务。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根据原卫生部长陈敏章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的说明》,“制定有关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行制定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这是1993年的事了,距今整整26年了!

2001年2月,原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03年10月又发布了《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文件包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下称《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目前,由这些10多年前的部门规章调整着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问题,而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单身女性是否具有冷冻卵子的权利?其实,上述卫生行业的管理规章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规范》第三部分第13条的规定否认了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权利,但是该条只是规定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根据《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分为3项: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第24条第3款更是明确规定,“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去除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所以,《规范》中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包括冻卵。

因此,冷冻卵子不属于《规范》第13条规定的不能对单身女性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行的规章并没有直接限制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权利。

并且,从目的解释出发,2003年的《规范》第13条,也是旨在配合当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规定的,旨在禁止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冻卵本身并不等于计划外怀孕,况且,众所周知中国的人口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单身女性是否拥有生育权?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权利,但又不赋予其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两者并不冲突,实际上我国香港地区就是将两者区分开来的。从海外立法来看,德国同样是这种状况。在德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是医生协会的章程要求只能对异性夫妻提供人工生殖技术服务。

另一个问题是,女性是否可以捐赠卵子?相比于《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精子库和精子捐赠的详细规定,简短的赠卵规定只出现在《规范》中。根据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相比于德国完全禁止赠卵的规定,我国规定相对宽松。而这可能引起的民法问题是,接受赠卵的女性作为生育母亲却并非基因母亲,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条文明确到底谁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谁具有抚养权。而且,赠卵与代孕也要区分开来,在赠卵情况中,生育母亲是想要子女的一方;在代孕情况中,生育母亲仅仅是为他人生育子女。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亲子关系的认定将变得更加复杂,还是希望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回应这些争议问题,公民的生育权利本身不宜由卫生“技术规范”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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